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驻马店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30日
驻马店市补充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提高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待遇水平,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 参加的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由信誉好、保障能力强、待遇水平高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与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条 补充工伤保险应遵循“自愿参保、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补充工伤保险的征收标准,根据全市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行业风险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办理程序
第四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项目参保的建筑行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投保人,参保职工为被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补充工伤保险相关手续由投保人办理,投保人与保险人按照商业保险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工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由投保人按实名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六条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每月在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同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从缴费成功后次日零时起,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
第七条 补充工伤保险费根据人社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情况按三个层次缴费。一类、二类、三类单位由用人单位每人每月为职工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3元;四类、五类、六类单位由用人单位每人每月为职工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4元;七类、八类单位由用人单位每人
每月为职工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6元。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亡)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级别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给工亡职工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万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确认为5-10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础上,由商业保险公司补助用人单位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30%。
3.生活护理费补助:工伤职工被确认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的,从确认次月起,由商业保险公司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根
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 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风险自担”的原则,补充工伤保险费由商业保险公司征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会同有关单位,每年7月1日根据补充工伤保险费的运营情况,对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补充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支付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 商业保险公司要优化业务流程,为参保的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快捷支付相关待遇;及时解答有关业务问题,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切实为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一条 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管理,妥善解决补充工伤保险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商业保险公司与用人单位及职工因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等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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