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汪某系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一天,距离下班还有20分钟时,他所在车间的主任找到他,让他提前下班,并顺路将一装有机床零件的邮件送到快递公司再回家。在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距离快递公司不远处时,由于车速过快,汪某不慎摔倒,造成右手臂骨折。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汪某因车速过快负全部责任。
随后,汪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依法向该公司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解析
依据
汪某事故当天正是因工作需要,被车间主任指派去本单位以外,为单位邮寄快件,发生事故时,其还未到达快递公司,即工作行为还未结束,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
当然,从表面上看,汪某“因工外出”的路线属于其下班回家路线中的一段,但不能教条式地将该路线定性为其“下班回家路线”。虽然在整条路线上,“回家”是汪某当天的最终目的,但其首要目的是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因此他在未将邮件顺利送达快递公司之前,一直在履行工作职责,直至发生事故时,仍处于因工外出期间,在因工外出路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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