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各开发园区、新区相关工作部门,市医保中心,各参保单位:
按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工伤生活护理费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二、生活护理费待遇调整标准。经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生活护理依赖程度规定的工伤人员,从
三、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原由市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护理费待遇,调整增加部分由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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