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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上班时间|在上班时间断指算工伤吗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4-24 点击:

  工作中意外常有发生。但是,如果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而导致自己受伤,算得上是工伤吗?在上班时间断指,算是工伤吗?这样能够获得工伤赔偿吗?


  在上班时间断指算工伤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大致分为两种


  一、一般工伤:是劳动者发生在工作期间且与进行工作有关事务时产生的人身损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你描述的情况,因为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因此不能认定为这6种情况。


  二、视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有此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必须要“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为工伤。此条还规定有两种视为工伤的情形: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果断指是因为上述两种原因导致的,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故意犯罪(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首先,在认定工伤后,根据你的伤情你享受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满后,如果你的伤病还没有痊愈,你可以提交医院的病假条,享受医疗期,医疗期的期限根据你本企业工龄和连续工龄按照法律规定的医疗其规定享受,医疗期满后,如果还不能上班的,单位可以到劳动鉴定部门为你的伤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延长医疗期或者办理退休退养手续,如果不需要而你个人非要坚持休息的,单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当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又因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对工资的解释,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支出。


  故工伤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支出)应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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