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
一、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www.wifi03.com)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附件:2016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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