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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因病在企业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河南省因病在企业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01 点击:

  河南省因病在企业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的赔偿标准


  一、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会产生以下两项强制性费用


  1、丧葬补助金(又叫丧葬费)


  2、抚恤金(又叫直系亲属救济费)


  以上两项费用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河南市人保局《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第二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支付病残津贴;被保险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遗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河南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不分职务级别,河南地区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


  2、抚恤金: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根据河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河南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河南市最低工资不得低于1160元每月。因此,2011年河南地区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的计算以1160/月为基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本条已作废);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河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河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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