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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病算丧失劳动能力_什么病属于劳动能力丧失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01 点击:

  什么病属于劳动能力丧失


  丧失劳动能力,是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无法从事劳动。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2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32 总则


  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43 判定原则


  3.1 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5.1 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 肢体瘫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 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 呼吸困难分级


  5.3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5.5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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