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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怎么报销】工伤保险报销谁来承担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01 点击:

  一、工伤保险报销谁来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工伤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购买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保险报销的程序


  1、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


  2、工伤职工填写《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伤认定(鉴定)结论。


  (2)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


  (3)工伤职工的住院结算单及费用明细表。


  (4)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医药处方。


  (5)工伤职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3、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或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专科或三级医院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发生工伤时,享受如下各项工伤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2、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外地就医及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3、工伤康复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4、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5、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6、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8、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9、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发生工伤造成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用。造成五至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2、员工如发生工伤死亡,近亲属可获赔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13、员工如发生工伤死亡,近亲属可获赔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14、员工如发生工伤死亡,近亲属可获赔一次性工亡辅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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