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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眶粉碎性骨折怎么办|眼眶粉碎性骨折怎么认定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04 点击:

  眼眶粉碎性骨折怎么认定


  根据描述可判定为十级伤残,具体结果要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 十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 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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