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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工伤死亡经抢救无效如何认定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04 点击:

  一、工伤死亡经抢救无效怎么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该条规定,突发疾病死亡如果被视同为工伤,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要具备时间条件,即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工伤保险条例》不仅包括上班时间而且将工作时间前后进行的预备性工作及下班后的收尾性工作都一并列为工作时间。根据此理解,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经单位合法要求的加班加点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以及未经单位安排自觉延长的时间或者主动加班的时间,只要是在从事本职工作,一律应认定为工作时间,除非单位能够证明职工系从事私人事务。时间要素是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关键要素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更加凸显了时间要素在认定工伤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第二,在工作岗位,主要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理论上容易区分,实践中很难把握,但对工伤认定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要秉承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与兼顾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两者利益均衡,工作场所认定中还应当适当包括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使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的场所,如职工因材料用完,主动到相邻车间领取通常由其他职工送交的生产材料,在相邻车间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


  第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该条强调的是认定为工伤,必须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因此从工伤保险的立法精神分析,其应该救济的是伤,而且这种伤还是应因工而起;疾病方面工伤保险的救济义务是因为工作环境的原因长期以来形成的职业疾病。但为了突出保护劳动者利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将突发疾病而引起的死亡视为工伤,对于突发性疾病的法律救济或许是源于一定的历史习惯,或是一种对人们内心所一贯遵循的善良风俗的照顾。设定“48小时”的抢救时间,可能不太科学,但总得设定个时间予以限制,让执法者有法可依。因此,执法者在适用该条款时,必须依法严格掌握,突发疾病要与抢救和死亡结果相关联,应具有紧急性和严重性的特征。在实践中表现为突然发作,情况危急导致当时就死亡或者立即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也就是说,发病、抢救应是从单位到医院,期间不应有其他更广泛的外延,比如,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或办理其他事情后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或者超过48小时等情形。


  二、工伤死亡怎么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金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统筹地区是指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地方法规会根据当地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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