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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诊断证明范本|申报工伤时的诊断证明书是什么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05 点击:

  一、申报工伤时的诊断证明书是怎样的


  申报工伤的时候,诊断书是由医生作出的诊断证明,对劳动者的受伤程序、受伤原因等情况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规定


  (一)法律依据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诊断证明的管理条例


  1、诊断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三、属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了解和认清工伤的范围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说非常重要。职工发生工伤的时候要清晰的知道工伤认定赔偿的范围,不然用人单位是不会给予工伤的赔偿的。


  (一)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着落不明的;


  6、在上放工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划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流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戎行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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