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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分类|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起诉书范本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06 点击: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第一章 工伤事故概述


  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之点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也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变化。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然属于工伤。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是认为是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单位没有责任,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为是工作时间遭受的损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条例》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章 工伤事故责任认定


  工伤事故责任构成


  确定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各国立法通例。在这种归责原则指导下,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应当区分提供劳务的承揽加工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界限:劳动合同是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企业或者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或者是劳动力价格;加工承揽合同是以加工行为和加工的成果为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加工费。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的加工人遭受损害,定作人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二)职工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


  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都在劳动保险的范围之内,都是工伤事故侵害的客体。


  在确定工伤事故责任的时候,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的意义在于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责任,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为了确定工伤职工享受何种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将职工的人身伤害认定为工伤,即具备工伤事故损害事实的要件。


  (三)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在实践中,怎样判断工伤事故的履行工作职责,就是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工作时间,就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即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的认定适当放宽。第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第二,因工外出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第三,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在履行工作职责的环境范围之内。执行工作任务的场所,就是工作场所。因工外出的领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认为是工作场所。在这些地方发生的职工人身伤害事故,也认为是工伤事故。


  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的事由。对此,应当作较为宽泛的理解,不能过窄。例如,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以及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都认为是工作原因。


  确认履行工作职责的界限,就是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这三个要素衡量确定。《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都是根据这三个要素确定的。


  应当注意的是,《条例》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在这三种情形下,也应当作为工伤处理。


  工伤赔偿起诉书范本


  民事起诉状(草稿)


  原告: ×××,女,生于1965年5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196505055555;


  ×××,男,生于1988年6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98806065555;


  ×××,女,生于2000年7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00005055555。


  母子三人居住地:×××省×××县×××乡×××村×组。


  ×××父亲×××生前是××公司职工。 联系电话×××××。


  被告: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原告母子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各种协议。因为这些协议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被告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父亲×××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依法不得低于法定标准491300元,丧葬补助金即6个月的×××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226元,抚恤金按×××父亲×××生前月工资的30%按月计算到×××年满18周岁合计 元。×××父亲×××亲属2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计 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生前是×××公司职工于××××年××月被招入公司在××岗位工作。在2013年×月×日上班时间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父亲×××死亡。被告用人单位当天电话通知原告一家噩耗。母子三人分别从×××县、×××省奔丧。时值初夏,晴天多气温高,尸体不耐存放。母子三人缺乏法律知识,被告用人单位拿出与2010年10月国务院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抵触的、已经失效的《××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进行欺诈,狡辩法律适用问题。母子三人在急需安葬的紧迫心理下违心地与用人单位签订私了协议。被告用人单位抓住母子三人的心理弱点,起初只答应给付各种补偿金合计30万。经过三天哀求,还送给中间调解人两条烟,被告用人单位才答应给付35万的补偿金。


  《劳动法》第5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安全生产法》第70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6条等法律条文都规定,工伤发生后被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亡。本案中,被告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私下与原告签订赔偿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行为属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这些协议签订是在用人单位欺诈原告母子三人不懂法律的情况下签订的,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前述协议自始无效,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这些协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判决给予原告母子三人合理的赔偿。


  证据与证据来源


  1、×××县人民医院提交的×××死亡证明;


  2、被告用人单位在2013年×月×日打来电话的话费清单;


  3、被告用人单位账户付给受害人家属账户的赔偿金单据。


  4、《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市在岗职工2012年度平均工资为42452元。


  6、《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公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根据该数据计算,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1300元。


  7、证人名单:×××,×××,×××,×××。


  此致


  ××县人民法院


  代理起诉人:×××


  20××年××月××日


  附:


  1、起诉书副本一份,


  2、死亡证明单据、话费清单、银行账户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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