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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分类_工伤事故申报单丢了怎么补办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07 点击:

  一、工伤事故申报单丢了如何补办


  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认定书原件遗失也不要太急。 只要带身份证和病历到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应该是工伤保险科等),调取原件,复印一份,然后让该部门在<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上盖个章,则和原件一样有效。


  工伤认定书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二、申报工伤需要什么材料


  (一)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象资格的凭证。规范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劳动合同,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未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这些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据此,职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三、工伤的范围包含哪些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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