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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分类】工伤事故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08 点击:

  工伤事故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在工伤事故统计中,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


  广义的工伤事故还包括罹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根据该《条例》的基本精神,我国工伤事故赔偿中所指称的工伤事故采用的是广义,既包括一般伤害事故和急性中毒,又包括罹患职业病。


  工伤事故补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 享受条件


  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② 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至27个月。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伤残津贴


  ① 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② 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


  ① 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 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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