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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意外死亡算工伤吗_出差喝酒死亡算工伤吗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11 点击: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因此出差喝酒死亡不算工伤。


  【事件经过】


  船舶工程师喝酒过量去世了,其家人要求按照“工伤”给予赔偿。经过双方的协商,公司尽管没有定义死因是“工伤”,但是给予了一定数额的体恤金,同时答应保险公司的赔偿全部给家属。当家属按照公司的说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告诉他们,公司是在投保人去世以后才投保的,家属们觉得上当受骗了,就到公司去交涉。由于行为“过激”,当事公司一纸诉状把他们告上秦淮法院。


  工程师喝酒致死


  史天翔生前是江苏省某船舶钢结构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船舶工程师,工作认真、专业知识扎实。2003年,他被公司派往武昌船厂工作。2003年5月27日晚上,武昌船厂的几名员工宴请史天祥,因为工作中合作很愉快,大家喝了很多酒。酒足饭饱之后,大家把史天祥送到了他住处的楼下。因为每个人都喝了很多酒,所以没有送他上楼。当醉熏熏的史天祥爬到四楼的时候就再也爬不上去,躺在地上就睡着了。


  第二天凌晨,四楼一位住户听到楼道里有异常声音,于是拨打了“110”,当警察把不省人事的史先生送到武汉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后不久,史先生就不幸去世了。


  双方闹上法庭


  史天祥去世后,其家人自然十分悲痛。他年迈的母亲没能经受晚年丧子的打击,很快卧床不起,不久就去世了。史天祥的妻子赵芹凤和父亲史锡明很快和江苏省某船舶钢结构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交涉赔偿问题。他们认为史天祥是因为工作原因喝酒致死的,所以应该定工伤。公司则认为史天祥是在工作以外的时候喝酒的,所以不能定为工伤。


  后来公司答应出一部分抚恤金并出了丧葬费用,同时答应如果家属拿到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赔偿,只要给公司部分抢救史天祥的费用,剩下的都给家属,双方这才暂时和解。


  没想到他们到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告诉他们,史天祥是在去世后的第二天(2003年5月27日)才被投保的。赵凤芹等人顿时觉得上当受骗,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于是史天祥的家属到公司去吵闹,并恶劣地用粪便涂在公司的大门,对公司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当时公司正和德国bsf公司洽谈合作项目,因为这件事,谈判陷入了僵局。


  工伤有严格的规定


  记者随后就此案件采访了南京市刘洪律师事务所的刘洪律师,他告诉记者,南京市对工伤的鉴定有严格的规定,像史天祥这种在工作时间之外,喝酒过量致死的情况,肯定不能算公伤。同时他告诫广大市民,春节即将来临,朋友、同事、亲属之间的聚会多了,但是一定要注意饮酒的尺度,过度地喝酒不但会伤身体,也容易惹起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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