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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伤残等级不符要求重新鉴定应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15 点击:

  一、伤残等级不符要求重新鉴定应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管理条例》


  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根据上述规定,王某于2010年5月4日被鉴定为9级伤残,石膏矿收到该鉴定结论至王某到仲裁委申请时早已超出15日,不能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因不满1年,也不能进行复查鉴定。


  二、伤残等级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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