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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前小c_三个月前受的伤现在还来得及做工伤鉴定吗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16 点击:

  一、三个月前受的伤现在能不能做工伤鉴定


  “我的伤是好了,可是这三个月的误工费,我该找谁要呢?”看着发到手中的工资单,上面“几乎是零”的数字,凌xx颇是发愁。


  凌xx是一名普通建筑工人,安徽人。“当时我正在6楼的屋顶上拆脚手架,一个没稳当,直接摔在了6楼的阳台。”回忆当时,自己都不太弄清怎么掉下来的凌有利,被工友们连忙送至医院救治。“当时的检查显示,右侧三根肋骨骨折,一根错位。”经过半个月的住院治疗,终于得以康复的凌有利顺利出院,而他住院期间的六千多元医疗费都由公司负担。然而,原本觉得公司“还算负责”的凌有利,出院以后才意识到“因为老板没有报工伤,自己无法司法鉴定”,从而也无从索赔误工费,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面对凌xx的疑问,我们给出了两种处理途径:一是可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需在他的所属单位愿意并负责取证”的情况下方才有效;二是在所属单位不愿取证的情况下,个人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由个人向劳动局仲裁院提出申请,由仲裁院委派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属实,同时确认为工伤的情况下,即可维护他个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并非所有工伤都可享有此项补助。必须是在鉴定伤势的伤残等级后,看(病情)符合哪一个等级的伤残程度,认定后,才能享受该项补助。


  二、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赋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要,也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申请工伤职责的督促。规定劳动者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有利于促使劳动者积极地主张权利,也方便劳动行政部门调查事故情况。但是规定申请期限自事故发生起算,不利于劳动者维护权利。相比而言,《广东省部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中的解释更加科学合理。该文件对工伤时效有如下表述:“但工伤事故的时效不应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三、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的后果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搜集与分析有关证据,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申请是从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为个别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权利的漠视而被剥夺,《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1年。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对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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