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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工伤可享受哪些医疗待遇,医疗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19 点击:

  一、工伤可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享受下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要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医疗期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者的医疗期自劳动者病休之日开始计算,按照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医疗期期限在一定的时间内累计计算。即便劳动者在累计计算的期间届满后,累计病休天数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限的,劳动者的医疗期仍然应自累计计算期间届满之日终止,剩余的医疗期限劳动者就不能再享受了。


  具体的累计计算期间为: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举例说明:一职工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其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病休,那么其3个月医疗期的累计计算期间自2008年12月1日始至2009年6月1日止,该职工在该累计计算期间内病休累计达3个月,其医疗期便终止。若该职工在2009年6月1日时,病休的天数累计为2个月,并未达到三个月的期限,那么,其医疗期限于2008年6月1日后仍然终止,剩余一个月的病休期限,该职工就不能再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医疗期限包括病休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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