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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人员结构图_未经公司管理人员许可串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20 点击:

  未经公司管理人员许可串岗受伤


  王XX(化名)原是某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在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2010年2月26日,王XX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认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公司认为,王XX是公司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事发当天,王XX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擅自到铆上盖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律师解答】本案中,王XX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协助其他岗位仍然属于工作原因,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三个基本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致伤,同时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的无过错原则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因此所作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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