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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后有一些什么规定_职工刑满释放后有权享受原工伤待遇吗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20 点击:

  职工刑满释放后有权享受原工伤待遇吗


  马某系某机械厂职工,从事零件加工工作。2006年3月30日,马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一直享受工伤待遇。2008年7月,马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为此,机械厂于次月解除其劳动合同。2010年1月,马某刑满释放,找到该机械厂负责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而该机械厂称,已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现已没有劳动关系,所以拒绝了马某的要求。马某很气愤,到律师维权网咨询应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补偿损失,维持生活。劳动者因工伤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收入肯定会减少或断绝。为了不使劳动者本人及其所供养的亲属的生活状况恶化,法律特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不因受工伤的劳动者被判刑而被剥夺。


  《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职工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劳改人员在被改造期间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但是,这种停止享受是有期限的,受工伤职工刑满释放后,就不再享受该项保障。所以,为了达到工伤保险制度补偿损失、维持生活的作用,在工伤职工刑满释放后,应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故该机械厂负责人的对抗理由是不成立的,马某仍应享受原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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