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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前复查和再次鉴定的区别是什么意思】工伤鉴定前复查和再次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21 点击:

  初次鉴定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的,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有变化,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鉴定程序


  1、工伤人员的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本人向市、区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伤人员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2、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因此,复查鉴定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后期保护,是对原鉴定结果的一种事后复查,而再次鉴定一般是对原鉴定结果不服而申请重新鉴定,二者本质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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