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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8】2018年上海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29 点击: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后,可以享受不同等级的待遇。2018年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呢?1-10级工伤待遇有哪些标准呢?


  2018年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1-4级工伤待遇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a.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b.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


  c.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


  d.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a.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


  b.二级伤残的,为85%;


  c.三级伤残的,为80%;


  d.四级伤残的,为75%;


  3、伤残津贴发放标准


  a.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b.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5-6级工伤待遇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a.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b.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


  2、伤残津贴发放标准


  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a.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


  b.六级伤残的为60%。


  c.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d.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注意事项: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三、7-10级工伤待遇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a.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b.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


  c.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


  d.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2、伤残补助金发放标准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


  c.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


  d.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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