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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来源:工资待遇 时间:2014-12-25 点击: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2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联系人:钱科军

 

联系电话:0571-85113998

 

传真:0571-85112508

 

电子邮箱:zjjcbb@zjhrss.gov.cn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50号510室(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18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公安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精神,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1.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认真评估其信用状况、劳务实力和管理水平。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价格、计量方式、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非劳务内容,合同签字人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企业授权书的法人代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使用自有劳务,鼓励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改革工程款结算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发包方和承包方双向担保制度,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发包方应当同时向承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工程款拖欠。改进工程验收环节管理,将工程结算、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评价重要参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实施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及时厘清工程款争议。

 

3.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严格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建筑业企业(下称“直接用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表等管理台账,书面记载人员身份、用工考勤、工资发放等事项,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要设立劳务员,专职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

 

4.完善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属地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同时,应当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欠薪举报投诉电话等劳动保障维权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现场全覆盖。

 

二、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1.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由直接用工企业负责支付。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专业工程或建筑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资支付等用工主体责任。

 

2.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制度。加强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实行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款两条线拔付。直接用工企业要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专用存款账户,将全部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3.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直接用工企业应当按月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事项。提倡建筑业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专门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对临时或短期招用的农民工,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的,由用工单位如实建立工资支付表,并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二年。

 

4.不得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直接用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结算纠纷或其它理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直接用工企业与农民工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约定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载明的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表相一致。因建筑业企业的原因造成农民工退场离开的,直接用工企业必须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后5日内一次性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

 

三、严格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

 

1.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和建筑业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或定期抽查,并把劳务分包合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表、施工现场信息告示牌等作为必查内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依法立案查处。各地发改委(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管,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支付。各地要借助我省社会治理网格化平台,加强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工资支付情况。要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及时受理和处置欠薪案件。一旦发生建筑业企业欠薪案件,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保、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置,建筑业企业注册地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建筑业企业注册地为省外的,可提请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对欠薪数额大、性质恶劣的企业,或因不配合处置而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企业,要及时通报并将该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采取通报批评、社会公示、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对符合启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应按照我省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果断启用并支付农民工工资;启用后,应督促企业及时补足。

 

3.严厉惩处欠薪和以讨薪为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工单位和个人,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受理人力社保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稳妥处理以讨薪为名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对鼓动和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薪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包工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向该行业通报慎用。

 

各地人力社保、发改、建设、交通、水利、公安等部门要建立防范处置建设领域欠薪联动机制,成立防范处置建设领域欠薪工作小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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