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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代付分公司款项|总公司给分公司员工代付工资怎样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工资待遇 时间:2019-02-13 点击:

  【问题】


  我公司下属有三个分公司,但职工关系都在总公司。现总公司借调人员任职分公司,工资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先由总公司代付,再由分公司划回给总公司,请问这样的操作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四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自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总公司为员工发放上述规定的收入,应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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