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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部审核计划】年度内未休完年假过期作废的规定合法吗

来源:工资待遇 时间:2020-02-10 点击:

  很多公司规定年假不休会“过期作废”。那用人单位制度规定年度内未休完年假过期作废的规定是否合法呢?我们一起去下文一探究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提醒一何时休年假,谁说了算?


  用人单位不批准员工在七八月的年休假合法吗?对于员工什么时间休年休假究竟由谁说了算?


  人社部门表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所以,究竟什么时候休年假,用人单位具有统筹安排的自主管理权,但也必须在乎职工的意愿和想法。对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需要跨年度的,则必须经过职工同意。


  否则,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向该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同时,带薪年假制度中有很多细化规定,例如病假或事假达到一定天数就不能享受年假。不过,年休假与婚假、产假,并不冲突。也就是说一年中你休了婚假,还是可以享有年休假的。


  提醒二入职一年,才准休年假?


  “新入职”员工不能享受年休假,这也最常遇到的问题。


  人社部门一名负责人介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累计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对于有公司以“入职未满一年”为由拒绝员工休年假的,人社部门指出,这是“对相关法规的误解和误读”。


  条例和办法出台后,曾有地方人社部门专门给人社部去函,请示具体条文的解释。人社部2009年复函,明确指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提醒三年假没休完,报酬该怎么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即年假)。


  年假时间与工龄挂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需给予补偿。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正常支付的100%工资和补发200%的工资)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日工资收入则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提醒四“逾期作废”,做法不合法


  实践中有的单位规定年休假逾期作废,这是不合法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只有在劳动者以积极的明示的方式表示其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才能判定劳动者做出了放弃年休假权利的意思表示。


  而“年休假逾期申请视作自动作废”的规定,实质是将劳动者消极的默示的行为作为其放弃年休假权利的意思表示,显然与相关的规定不符。


  在用人单位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员工做出了放弃年休假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安排年休假或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总而言之,对于员工年休假,企业应早作安排。建议企业可以在年初核准职工当年休假天数,并要求职工所在部门在平衡本部门工作休息时间的基础上,与每位职工本人一起商量制订其全年的休假计划,并按时考核部门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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