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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如何避税_自愿“降工资”避税有什么法律风险

来源:工资待遇 时间:2020-03-14 点击:

  蒋先生于2009年1月1日进入天源公司工作,担任行政总经理,双方口头约定月薪1.3万元。入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告知蒋先生,其作为公司管理层工资较高,为了避税,仅由银行卡转账发放3000元工资,余款以报销的形式领取。蒋先生认为自己利益并未受损,还能少缴部分税款,于是同意了这种方式。


  去年2月1日,天源公司书面告知蒋先生:单位已经没有其工作岗位,即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蒋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天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天源公司主张蒋先生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并提交了银行的转账明细证明。蒋先生虽称其工资大部分是报销领取,但不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因此,法院判决天源公司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万元。


  自愿“降工资”避税有什么法律风险?


  自愿“降工资”以达到避税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仅由银行卡转账发放一部分工资(而该部分工资并未达到纳税标准),然后其余部分的工资以报销的形式由现金签字领取。


  以这种自愿“降工资”的行为进行避税容易带来的法律风险是:在劳资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形下,劳动者无证据证明自己其他工资的发放金额及方式,也就很难证明自己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因而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等都处于劣势,也将面临较大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发放时间和形式,尽量选择以诸如银行转账等有第三方明确支付记录的方式支付报酬;在单位要求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的情形下,劳动者需要注意自行收集和保留证据,尽量留存有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发凭据。此外,应拒绝以财务报销、收据支付等违反财务制度的方式支付工资,否则既影响国家税收又为自身维权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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