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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金|个人离退休后返聘取得工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工资待遇 时间:2020-05-05 点击:

  个人离退休后返聘取得工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属于个人离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11年9月份起,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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