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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发工资证明]病假工资扣发是怎样的

来源:工资待遇 时间:2020-05-05 点击:

  病假工资扣发是怎样的


  事业单位的休假制度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休假待遇一样,具体如下: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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