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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7年gdp_海南省关于印发201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14号)

来源:工资待遇 时间:2020-05-05 点击: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个部门

关于印发201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

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发改委(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人行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238号),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春节前,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总工会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海南省2017年农民工工资

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关于优先解决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财建〔2017〕623号)新修改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238号,以下简称琼府办〔2016〕238号文件)要求,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改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务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春节前,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为确保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和目标

专项检查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用人单位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措施的情况;欠薪案件查处情况和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况;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信用惩戒情况。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要确保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涉及人数明显下降,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下降。其中,地方政府投资性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要在2017年底前优先全部清偿,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12月14日)。各市、县(区)人社部门会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或繁华地带,以及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工地、城市广场、火车汽车站、码头等场所,采取发放宣传手册、政策解读、法律咨询、问题解答等形式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关于优先解决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财建〔2017〕623号)、琼府办〔2016〕238号、新修改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和人社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7〕3号)文件精神,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理性维权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同时,要组织动员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将欠薪隐患化解在萌芽。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春节前)。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期间,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合督查组赴各市、县(区),对当地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把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坚决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和琼府办238号等文件精神,精心安排和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专项检查期间,各市、县(区)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需要上级部门指导帮助的,可直接与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分片督查组组长联系,由分片督查组给予指导帮助。

为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全省各市、县(区)划分为10个督查片区(详见附件),每位厅领导负责1个督查片区,牵头指导和帮助所在市、县(区)处理欠薪案件。

(二)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清欠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省政府负总责,市、县(区)级政府具体负责的要求。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进一步健全协调解决欠薪问题的地方政府横向协作网络,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确保投诉“有门”。要进一步落实定期督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以及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检查,夯实工作责任。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以及政府投资性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依法依规严格问责。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三)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督促检查,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坚决防止发生新的政府投资项目欠薪;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对经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工会组织负责加强劳动法律监控,发挥工会系统欠薪报告制度作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畅通。

(四)严肃查处欠薪案件。各市、县(区)要建立清理欠薪工作台帐,逐一落实欠薪企业、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及时妥善处理欠薪部门或欠薪隐患,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不销帐。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处罚;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协助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配合检察院、法院做好审查、起诉和审理等工作,坚决做到违法事实没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没有归案不放过,保持对欠薪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五)加大欠薪失信惩戒力度。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欠薪问题的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或因欠薪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符合《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2017〕16号)规定情形的,要依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按规定对其实行联合惩戒,使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专项检查期间查处的典型欠薪案件,要依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向社会集中公布,形成对欠薪行为的有力震慑。

(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地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要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拖欠问题。要健全应急预案,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它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采用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报省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2.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会同同级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时对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于2018年2月24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报省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联 系 人:吴定文 祝明坪

联系电话:65335736、65301785(传真)

附 件:1.海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

员名单

2.海南省201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分组督查安排及成员名单

3.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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