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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病假事假规定]员工请病假、事假超过一定天数就不享受年终奖的规定有效吗

来源:工资待遇 时间:2020-05-10 点击:

  员工请病假、事假超过一定天数就不能享受年终奖的规定是否合理


  年终奖属于单位福利,不是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单位可以自行规定。


  年终奖的定位


  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另据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由此可见,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奖金中的“其他奖金”。


  年终奖相关规定


  我国现有的《劳动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发放与否以及发放的具体金额都由公司自行决定,法律并不强制公司必须发放年终奖以及发放的具体金额。


  单位是否可以拖欠年终奖


  就性质而言,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因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也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则进一步指出:“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故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已明确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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