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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长是谁2018_江西省关于发布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248号 )

来源:工资待遇 时间:2020-05-23 点击: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省直和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和我省2017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2018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结合企业当前面临的经济发展形势,制定江西省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一、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不设上线。


  2.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


  3.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具体要求


  (一)全省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市场对标的具体情况,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的总体要求及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建立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协商确定2018年度工资增长比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


  1.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本工资指导线,科学合理编制2018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2.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2018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对经济效益好转、上年度职工工资未增加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可以补偿性地、较多地增加职工工资。


  (二)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人工成本管控和全员业绩考核,强化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企业内部分配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统筹处理好资本、技术、专利、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加强对岗位分红、项目收益分红、虚拟股票现金收益等激励形式的统筹管理,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努力提高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水平。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的备案工作,加大对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指导线和《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的宏观调控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使各类企业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2018年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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