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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四川省关于转发《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211号)

来源:健康常识 时间:2016-03-03 点击: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9号令,下称《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既是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措施,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部省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地公布工作的指导,落实公布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细抓好相关工作。

 

  二、规范公布程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按照《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对应当依法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定期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本地区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起异议的,要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社行政部门要在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并重新公布。

 

  三、抓好工作衔接

 

  (一)建立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利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企业信息数据库,并将公布信息及时通报工商、住建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对违法企业的联合惩治。

 

  (二)加大对公布企业的监管力度。结合开展劳动监察双随机抽查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将公布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每年对公布企业进行不少于1次的实地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提高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自觉性。

 

  四、做好宣传和定期上报情况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办法实施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公布重大违法行为之前10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布内容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遇有重要情况,也可随时上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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