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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参保人员死亡办理】扬州如何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变更

来源:社保查询 时间:2020-02-03 点击:

  扬州社保参保人员变更办理是针对扬州单位社保的办事流程,在企业或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是,单位经办人需及时到社保中心去办理相应手续!


  办理条件


  缴费单位新录用或减少人员


  办理材料


  一、参保人员增加所需携带材料


  参保单位新录用人员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单位提供已登记备案的《扬州市招聘录用人员备案表》,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录用审批表和核定的工资表。


  2、《扬州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异地转入社保关系的参保人员提供原参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注:扬州市招聘录用人员备案表的录用时间与增减表变更时间须一致,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少报、漏报、瞒报】


  二、参保人员减少所需携带材料


  参保单位减员后,应及时申报,办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对办理退休的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退休认定表。


  2、对于死亡的人员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对于出国(境)定居的人员,提供出国(境)证明。


  4、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因被开除、除名、辞职、辞退、服刑劳教等原因减少的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扬州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一、缴费单位若有人员增减变化,须在当月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每年年度申报当月不受理人员增减,当月新增单位除外)。


  二、缴费单位办理新增人员需填报《缴费单位增加职工明细表》(网报单位需在网上申报成功后),在当月受理申报工作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新增人员的缴费工资实行每月据实申报。


  三、缴费单位人员减少,需填报《缴费单位增加职工明细表》(网报单位需在网上申报成功后)并携带报减的相关资料,在当月受理申报工作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凡未及时办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生成核定征收数据后,将按已经核定数据进行征收,因此而造成的基金征收不予退还或冲减。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减员的责任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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