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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稽核查什么

来源:社保查询 时间:2020-05-15 点击:

  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织部分,而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交纳的,是用人单位法定的责任,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可能对用人单位交纳社保情况进行稽查,那么社会保险稽核查什么?


  一、社会保险稽核查的内容


  (一)通过稽核用人单位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遏制偷漏社会保险费行为,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


  (二)通过稽核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及标准,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防止社会保险基金流失;


  (三)通过稽核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保证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按规定支付,提高社会保险管理质量;


  (四)通过宣传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的认同;


  (五)通过规范参保企业缴费行为,营造公平参保的外部竞争环境,促进参保企业公平竞争。


  二、社保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1)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建档。即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保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3)个人权益记录。即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个人。


  (4)咨询服务。即应免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社保待遇支付。即应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的社保待遇,向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拨付规定的费用。


  (6)公布和汇报社保基金情况。即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7)社会保险稽核,稽核是指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8)受理举报、投诉。对于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依法处理;对于职责范围以外的,应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9)加强内部管理。即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三、社保保险经办机构稽查的程序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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