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7〕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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