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失业保险 > [浙江省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浙江省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来源:失业保险 时间:2020-01-09 点击:

关于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7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联 系 人:斯  燕

联系电话:0571-85060526 传真: 0571-85060526

电子邮箱:sy@zjhrss.gov.cn

联系地址: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局(杭州市狮虎桥路42号,邮编31000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2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现就扩大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要求实施稳岗补贴政策的统筹地区,将适用对象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有条件的市可以设定全市统一的标准)。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

 

三、稳岗补贴标准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资金用途按照浙人社发〔2015〕30号规定执行。

 

四、各类企业可向其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补贴,填写《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人力社保部门每年集中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财政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书面申请一次稳岗补贴;2014年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的补贴资金,须在2015年9月底前拨付到位。

 

五、企业同时符合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六、各地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结合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和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精心组织落实。及时跟踪企业用工变动及稳岗补贴使用情况,加强动态监管,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于每季后10日前上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由企业自行在《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中勾选企业类型。如一户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结构调整情况,只按照其中一项填写。对贯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1.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  

上一页123下一页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