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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关于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文件的通知唐人社字2015|河北省唐山市关于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文件的通知(唐人社字〔2017〕5号)

来源:失业保险 时间:2020-01-10 点击:

唐人社字〔2017〕5号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关于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有关问题的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规〔2016〕1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22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人员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时间可合并计算,累计实际缴费满一年,且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即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缴费满1年的条件。

(二)失业人员保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月数与重新核定的领

取月数合并后低于24个月(含)的,按照合并月数对应的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档次核定领取标准;超过24个月的,按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及以上的标准核定。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可申领其保留的失业保险金月数,标准按原核定的档次顺延,如遇标准调整亦相应调整。

(三)经办机构于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当月或次月发放失业

保险金,以保证失业人员顺利接续医疗保险

(四)失业人员已超过申领失业保险金规定期限,但经仲裁裁定或法院判决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应在仲裁裁定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按照现行规定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二、关于缴纳医疗保险

(五)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

工医保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经本人申请,并提交医疗保险参保及缴费证明,可按其月平均医疗保险缴费额为标准,按月补贴给失业人员。

三、关于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

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不划转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按照转出地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期限,按照本地的档次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

(七)外省(市、自治区)失业人员转入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核实转入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到账后,按照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月数,对应本地失业保险金领取月数的档次标准按月发放。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我省规定执行。

京津地区失业人员转入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先按照我省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再核实待遇资金到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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