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23号)有关规定,我市将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产假30天,取消晚婚晚育假45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再延长产假60天。延长产假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企业单位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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