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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享有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20-05-30 点击:

  一、 满足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我国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规定生育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履行结婚手续,职工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另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24条中还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以上这些条款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因此,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保障在怀孕和分娩期间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参保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在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基金。


  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不予从保险基金中支付,待所在单位足额补缴后方可办理结算。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上述“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的一年,如2018年9月开始缴纳生育保险费,2018年9月1日以后生育即可享受生育待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否则生育津贴暂停拨付。30岁以后生育第一胎,顺产产假158天,难产剖宫产产假173天。


  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以青岛市为例,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按一下公式计算:生育津贴标准=当年度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般条件时生育保险索赔的关键。一方面,一旦发生生育保险纠纷,劳动者应以此作为主线搜集相关证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生育保险纠纷处理时,也严格按照该条 件,对具体劳动者的具体情形进行审查,满足以上两条件者才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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