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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_北京市生育保险如何报销呢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20-05-31 点击:

  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情况如下:


  一、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在2005年7月1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自2005年7月起开始缴费。


  2005年7月1日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开始缴费。


  二、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三、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本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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