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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_江西省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14-10-20 点击: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5〕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博士后工作部门,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江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赣人社发〔2013〕34号)精神,为保障博士后人员的基本医疗,切实做好博士后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现将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站后的博士后人员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参保方式应与设站单位职工相一致,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二、设站单位凭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等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此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可按照自愿原则将此前的医疗保险关系转接到设站单位,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予办理接续手续。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设站单位和个人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缴费。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医疗保险由工作站所在设站单位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保缴费由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征其所在设站单位医疗保险费时直接向设站单位征缴,个人缴费由设站单位代征代缴。

 

  四、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参加医疗保险应同时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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