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社发〔2015〕228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度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按成年人、未成年人区分缴费参保和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参保,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
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9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120元。
二、个人缴费须按参保年度一次性缴清,不得一次征缴多年度参保费用。
三、各市县要加大对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居民个人缴费的征缴力度,确保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到位。
四、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统一由每人每年320元调整到380元。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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