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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湖北省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6号)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19-01-21 点击: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决定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城乡医保目录,是城乡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乡医保制度统一的重大举措,也是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医疗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确保城乡医保待遇公平,保障参保患者医保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社部门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用药范围不受影响,对《医保药品目录》进行修订完善,增补原省级统一确定的新农合目录中的药品(含剂型)(见附件1、2),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现行规定执行。修订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见附件3)。将《医保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中的“花椒”、“胡桃仁”,从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品种中删除。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政策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44号)等管理规定及修订后的《医保药品目录》执行。


四、对原新农合主管部门增补的市县级使用的、且不在本次增补的《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各市州可采取过渡性办法,暂时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具体支付范围、支付办法由各市州确定。


五、省《医保药品目录》将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调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解释。


六、本通知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地要提前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政策的有效衔接和费用的及时结算。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增补药品
      2、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增补剂型
      3、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限定支付范围修订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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