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了保证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
医疗保险支付,确保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平稳运行,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由6万元提高为7万元。
二、将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6元。
三、将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限额由原每人每年20万元上调为每人每年25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最高赔付额总计为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