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3号)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的大病保险支付办法。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135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以支付比例55%为基础,实行每增加5万元,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但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70%。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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