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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青海省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6〕306号)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20-01-10 点击:
 

青人社厅函〔2016〕30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商业保险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6〕80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和《关于提高2016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16〕27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要求,各市(州)人社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服务大局,按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把握重点、明确时限、倒排工期,6月底前全面梳理本地区医保政策,对现行政策与省上制定的政策有差异的,及时报告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同时,要认真核准参保人数,核算上半年待遇基金支出及结余情况,按省上要求及时上缴基金,为省级统筹、统收、统支打好基础。

二、稳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商业保险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6〕80号)精神,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相互制约、多方监督、引入竞争的总体要求,把握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为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创造有利条件。各市(州)人社和财政部门要按省上要求,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认真做好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委托经办服务工作顺利实施。  

三、深入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20号)精神,以预算管理、总额控制为基础,加快推进医保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实行按病种、按定额、按人头、按床日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集体协商谈判,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缓解医保基金支付压力。

四、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2016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要求,认真核准本地区城乡居民参保人数,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6月底前全部到位。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兑付、基金监管等工作,巩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8%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报付比例与实际报付比例间的差距。

五、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认真落实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56号)要求,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年内各市(州)要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全面启动实施医保智能监控工作。按照《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6号)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审核、组建专家库、实地考查、考核评估等各环节工作,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完善动态退出机制,确保准入评价办法得到全面落实。加强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年内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按人社部统一要求,积极推进跨省就医即时结算工作。

六、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评估。实施城乡居民医保省级统筹工作、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等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乎参保群众的利益。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参保人员预期,做好应对风险预案。在配合推进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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