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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将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贵州省关于将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14号)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20-01-10 点击:

关于将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为贯彻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在认真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了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调整或新增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医疗保险特殊诊疗项目予以支付。其中,“职业功能训练”康复项目因我省暂未确定项目价格,待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后,即按医疗保险特殊诊疗项目予以支付。

 

  二、各地要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做好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和乡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价制定工作,并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完成项目对应。同时,加强对医疗康复项目的监管和费用审核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康复项目均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科室、由取得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提供,并严格按照项目内涵、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和支付,防止基金浪费和服务过度利用。

 

  三、本通知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表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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