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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企业不再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疆关于企业不再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12号)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20-01-10 点击:

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

企业不再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现就企业不再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企业不再为已满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退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自治区职工医保参保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三、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须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可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缴费期间原待遇保持不变;也可一次性趸交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趸交时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计算,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制定。

五、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扩面征缴与稽核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全面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保持医保平稳可持续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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