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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发放政策_合肥失业保险政策热点问题解答有哪些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20-01-21 点击:

  合肥市失业保险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条件?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登记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答:原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将职工的工作档案在15个工作日内报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一楼大厅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失业备案手续。工作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录用人员登记表(原件)、劳动合同书(原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书(原件)、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具体情况页)等。


  职工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自解除劳动合同起60个工作日内到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登记,并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培训合格后持培训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户口簿、身份证、2张2寸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三、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到所属区(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事务所)领取存折,25日后可持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后能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待遇包括:


  1、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五,但应当高于本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肥市失业保险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819元;


  2、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239.10元(2391元×10%),代缴的医疗救助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


  3、生活补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可享受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70%,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合肥市生活补助费现行标准为573.30元(819元×70%);


  4.生育补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住院分娩的,可到所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一次性领取4个月的生育补助费,标准为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合肥市生育补助费现行标准为2293.20元(4个月×819元×70%);


  5、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指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合肥市丧葬补助金现行标准为2000元,包干使用;抚恤金是指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发给其遗属的费用,合肥市抚恤金现行标准为31872元(8个月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984元×8个月)。


  五、农业户口能和城镇户口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答: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外地户口能在合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答:失业人员如果是安徽省内户口或外省农业户口,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可以选择在合肥市或是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是安徽省外城镇户口,则需要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在当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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