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方便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治疗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年终结算,现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医疗费用的结算年度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二、参保住院病人医疗费用结算,以实际出院时间为准,其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实际出院时间所在年度结算。住院医疗费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负担过重二次补偿等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均纳入实际出院时间所在年度计算并执行该年度的政策标准。
三、市医疗保险局应根据政策调整需求,按照“多险合一”信息系统有关管理规定,及时申报并落实信息系统调整,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支付不受影响。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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